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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的精神抚慰金如何计算?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8-03 15:57)    点击:119

医疗事故中的精神抚慰金如何计算?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因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法律是否规定了死亡精神抚慰金的标准。具体的知识我们来了解一下。

按照《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3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而其家属无权要 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 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 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否则,如果一级伤残与十级伤残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区别的话,似乎不公。

根据《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对医疗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不直接向患方赔偿,患方也不能向医务人员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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