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武文辉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有哪些规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11 15:12)    点击:18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有哪些规定?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200410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7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 200410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7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即行废止。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武文辉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武文辉律师,武文辉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武文辉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4350650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武文辉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忻州律师 | 忻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武文辉律师主页,您是第2803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