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调岗能否被解雇?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5-15 17:12) 点击:267 |
员工拒绝调岗能否被解雇? 《劳动法》规定,若劳动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之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这一规定原则上予以继承,并增加“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与“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并列,共同作为供用人单位选择的程序条件。 所谓“客观情况”,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的规定,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经济性裁员的客观情况。 根据上海市有关实践来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用人单位发生转产、搬迁至很远的地方、技术改造、兼并、分立、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其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达到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比如单位转产,原来的专业性员工的劳动合同就可能无法履行。但像财务、人事等这些通用性岗位的员工,他们的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能简单直接地将这些员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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